基金投资人的权利基金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利。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收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有直接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 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 修改基金契约;
2. 提前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基金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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