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A. 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
B.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C.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D.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E.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F.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转移或用作质押。
G.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H.向客户提供证券交割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意见。
I.向客户收取利益。
J.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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