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内幕信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信息为内幕信息:
A.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B.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C.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D.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E.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F.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
内幕行为的种类A.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B.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C.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D.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从其他途径、手段获取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F.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H.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至于知内情者的获利目的与动机,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为所问。既不要求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有内在关联性及因果关系,也无须证明交易者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及交易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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