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理财 > 正文阅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调整

2014-01-06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 [T T]

本报讯(记者 王红)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调整。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责任编辑:
1、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尽量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本网转载之信息,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信息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保险理财评论

已有0条评论,共0人参与

发布
<dl> <dt><a class="avatar m rc"><img src="/avatar/[item:uuid]_s.gif" /></a></dt> <dd> <h3><t><a href="[item:uuid!ulink]">[item:unames]</a></t><i></i></h3> <h4>[item:message]</h4> <h5><t>[item:tim!date]</t></h5> </dd> </dl>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养生节目

更多>>
  • 养生第21130611期 推动孩子的成长
    健康之路第20131113期 许樟荣讲控制饮食降血糖,无糖食品
    养生汇第20131113期 陈莉莉讲刷牙的方式,牙列缺损
    养生堂第20131112期 十六字诀巧养骨(2)
    天天养生第20130416期 观舌知健康之观舌苔
    天天养生第20130417期 五重门挡住今年的流感(重播)
    健康北京第20130417期 谨防癌从口入
    养生汇第20130418期 肾气虚的养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