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近日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原标题:上海市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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