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五里亭妈妈”离世 42年间
2014年8月6日18时33分,“五里亭”爱心老人楼小英在金华市中医医院走完其91岁平凡而伟大的一生。其生前收养并一直陪伴身边的三个女儿美仙、菊菊、晶晶,唯一收养的男童张麒麟,以及亲生女儿张彩英、亲生儿子张福田,送老人走完最后一程。[详情]"假沸"豆浆不能喝 易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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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商报1月14日讯 女儿天生智障,没有赡养能力,老两口原本指望女婿养老送终,为给女婿吃颗定心丸,遂签署房屋赠与协议。谁料获得赠房后,女婿翻脸不认人,冷漠态度判若两人,让老两口十分失望,决定讨回公道。
原来,智障女儿嫁给女婿张健(化名)后,诞下健康的外孙,宋大爷和老伴跟随女儿共同生活。老两口琢磨着将来的赡养大事,希望生老病死有人操持,就将重担托付给女婿。
为让女婿放心,宋大爷和张健签署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婿和外孙所有;女婿负责赡养所有事宜;另外,宋大爷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以房屋现时市场价的两倍赔偿对方。签完协议,囿于各种因素,过户登记手续暂时搁浅了。
此后,宋大爷还要亲自张罗家里的柴米油盐,生活开销不得不自行垫付,女婿心安理得地做起了“甩手掌柜”。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宋大爷老伴儿生病住院了,女婿竟不闻不问,形同陌路;更令老两口气恼的是,女婿打着如意算盘,扬言要和女儿谈离婚。
思前想后,宋大爷夫妇气不打一处来,觉得女婿过河拆桥,根本不靠谱儿,与其把希望寄托在女婿身上,不如手里攥着房屋来得踏实。于是,一纸诉状将“白眼狼”女婿告上法庭,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协议。
法律链接:女儿智障指望女婿养老 赠房后翻脸不认人怎么办?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女儿智障指望女婿养老,赠房后翻脸不认人怎么办?
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制。房屋所有权真正转移的时间,与房屋处分协议生效时间,并不同步,通常前者具有滞后性。
还有,依据《合同法》要求,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即使赠与财产所有权已转移,但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照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案例简析:遗赠抚养协议虽成立生效 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宋大爷与女婿张健之间签署的赠与协议,实际上属于遗赠抚养协议,其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一经签署成立便已具有法律效力。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由此可见,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并未转移,赠与人宋大爷有权打官司诉请撤销赠与;另外,鉴于抚养人张健没有合理履行扶养义务,双方解除赠与协议的,张健之前支付的抚养费用,原则上得不到补偿。
后来,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赠与合同中附随义务不明确,无法认定被告是否履行了约定义务。最终,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对此,张健不服,提起上诉。若“理屈词穷”的张健,没有关键性证据扭转局面,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毕竟赠与合同签订后,房屋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法律规定的板上钉钉条款,任何人不得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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